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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程序

  第五条 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七)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九)公司股东名册。
  (十)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中心对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司需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三章 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凡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告知所有股东前往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托管过程中,中心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花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中心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九条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后,由中心配合公司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证帐户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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