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二○○七年五月)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并没有绝迹,一些地区出现抬头、反弹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涉及跨县(市、区)、跨市、跨省间的重大案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3号)下发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了一批传销窝点。为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办发〔2006〕60号、浙政办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和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别是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的惩处力度,绝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快侦、快结、快诉。对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要防止传销人员非法集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