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
《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有助于我市建设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作用。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
《规定》,把它作为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制度。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委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意见,并应当于发布后及时报委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负责接待申请人的首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由其负责接待申请人,并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跟踪督办和送达处理结果。
(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各科室、单位要合理划分受理、初审、复审、审定、送达等环节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科学安排人员岗位,明确有关办理时限,保证建设行政许可的依法、及时办理。
四、加强行政许可的公开和透明制度建设。要按照
《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公示方式,有条件的要尽量利用电子政务进行许可公示,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对外公开。要依法完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照
《规定》行政许可前应当听证的,应当主动进行听证;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
《规定》必须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