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以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文化大市,建立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文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文化局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
(一)研究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