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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要广泛动员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发挥各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及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1、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邢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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