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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包括有林地和宜林地)和林木。其中的公益林以确权发证为主,但经过批准也可进行流转。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调解一时难以解决纠纷的,暂不改革。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决策,落实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主体,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并对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确认,颁发林权证。
  1、确认集体林地和集体林木的范围、底数。对集体所有的各种有林地、宜林地和林木进行摸底,确定四至界限,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2、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落实经营主体。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林木,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方式。(1)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其中,适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应优先选择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均林到人到户,使农户依法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竞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宜林地使用权的经营者,要与宜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造林责任,并保证林木成活。(2)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可以继续实行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均股均利到人到户的股份合作方式,将现有林地上的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并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将收益按一定比例按股分配给农户,林权证发给村、组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在这次改革前通过承包、租赁、竞买等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原则上要保持稳定,凡合法合理的要继续维护,其中合同、协议不完善或没有合同、协议的,要完善或补签合同、协议;凡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
  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期30年至70年,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林权证发给农户。
  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论通过以上何种方式得以明晰,一旦权属明确、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已被妥善解决,其经营主体都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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