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政办〔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解决现行集体林权制度中的问题,促进我市林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目标任务是,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确立集体林业资源的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同时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完善配套改革,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让利和还利于民。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民主、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并在权属的流转中做到公平竞争、公正操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充分发扬群众的首创精神。各地可在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由农民自主选择林改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
  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林业“三定”以来已经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法协商解决。
  二、林改对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