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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18号)


  《邢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二月六日

  邢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调剂金上解,大额工伤费用统一调剂解决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加范围,按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进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300%的,按300%计征,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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