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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5.对未取得林权证已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6.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应予以维护。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程序不规范或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持,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并完善相关手续和程序。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的,可以采取“动钱不动山”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7.根据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认定和从业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的管理,引导、规范其开展相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8.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等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发包方将农村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然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放活经营。
  1.继续执行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不受任何干扰,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业部门要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
  2.加大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力度。已落实林权和经营主体的林地,在分类经营、适地适树的前提下,要注意引导调整林种树种结构,优先发展毛竹、经济林以及短周期商品林和工业原料林,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造林工程并予以补助。要引导发展带有方向性的造林培育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补助。
  3.放活商品林经营。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要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并予以充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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