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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皖发[2007]11号 2007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集体林业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
  总体目标: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确权发证推进主体改革,真正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理顺林业管理体制,规范林业执法,促进林权流转,提高林业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林业配套改革,逐步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区增效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林权改革应当以《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山林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应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
  (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在林权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尊重历史。稳定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不打乱重来,不重新调整,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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