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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会》的通知

  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法》落到实处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依法实施监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促进。《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种形式,并在内容和程序上作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为人大监督创造条件,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接受监督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是接受监督有计划。人大常委会每年初都将印发全年监督工作要点和计划,市政府将继续把人大监督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予以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办理要求,同时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奖惩,使接受监督工作有序进行。牵头责任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早部署、早安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是参加例会有准备。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是人大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人大确定的议题,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及时按要求接受视察、提供相关资料、报送会议文件。召开会议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出席,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列席人员也要按要求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是落实情况要反馈。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审议意见和交由政府答复的质询案,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不折不扣落实,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反馈和答复。
  四是工作制度要规范。《监督法》从法律层面确认和规范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的监督职权,实现了监督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监督法》要求,对有关文件、制度等进行梳理,主动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是规范性文件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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