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学习贯彻
《监督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充分认识
《监督法》颁行的重要意义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共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要从落实根本政治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
《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树立人大意识、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坚决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
《监督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作为“五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安排好
《监督法》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宣传,深入了解
《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具体程序,准确领会精神,全面把握内容,为全方位贯彻实施
《监督法》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