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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附件2:
  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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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文件名称(文号)    │         修改理由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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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发蚌埠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处罚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施办法的通知》(蚌政〔1995〕72号│(1996年实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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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经营性占道│因2002年机构调整,具体负责收取占道费的市城│
│ │收费的意见的通知》(蚌政〔1998〕│建监察支队已由市建委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实践│
│ │84号)             │中收费主体随之由市建委调整为市行政执法局,│
│ │                │但按照《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
│ │                │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占道费 │
│ │                │的收费主体仍应为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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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实施)│
│ │则(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原则、方式等有新的规定│
│ │〕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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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
│ │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蚌│土资源部令第11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 │政〔2000〕10号)        │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方式等有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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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批转蚌埠市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国有民办办学体制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 │知》(蚌政〔2000〕12号)    │务教育法(修订)》(2006年实施)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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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
│ │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53号)│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
│ │                │83号)对各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有新的│
│ │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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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印发蚌埠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 │办法的通知》(蚌政〔2001〕54号)│)关于土地收储范围、方式、程序等有新的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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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 │源管理的意见》(蚌政〔2001〕11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号)              │》(2003年修订)均已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
│ │                │施办法》已被《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 │                │例》明令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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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堤防工程维│水利部对《关于要求统一工程维护费和河道工程│
│ │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修建维护管理费名称的请示》的批复(水政资〔│
│ │》(蚌政办〔1996〕77号)    │1997〕165号)已将原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河 │
│ │                │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规定为河道工程修建│
│ │                │维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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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文件中规定的失业金发放标准(140元/人)已与│
│ │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19│现实不符。                │
│ │99〕6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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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转发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文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规定已与《失业保│
│ │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的支出│
│ │》(蚌政办〔2000〕37号)    │范围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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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转发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已经不允许县乡硬性配套。│
│ │配套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
│ │知》(蚌政办〔2002〕1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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