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政办〔20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供电的可靠性,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有序运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经电力〔2006〕205号)精神,结合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实行群防群治,切实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实现保护电力设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织。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强市、县(区)公安部门与电力企业配合,建立和完善政企合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等有效的防范保护措施,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通过3-5年的综合治理,在全市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新格局,努力形成电力设施安全有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有序的电力发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