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调整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的通知
(蚌政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情况,规范议事协调工作机构的设立、调整、取消等环节,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进行清理和调整,并就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尽量减少设立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对属于单个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或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的事项,或阶段性短期内完成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对省政府已经成立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或上级有明确要求,或因实际工作确须成立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的,由主办单位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发文。
二、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如有变动,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召集人)按新的分工自行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如因工作、人事变动等需要对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成员(包括副组长)进行调整的,一律以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名义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三、今后,每年对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并予以公布。
附件:1.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领导职务情况
2.取消的市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情况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领导职务情况
陈启涛
1.市规划委员会主任(蚌政办秘〔2002〕20号,自行调整)
2.市预防和控制非典型性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蚌政办秘〔2003〕28号,自行调整)
3.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组长(蚌政办秘〔2003〕58号,自行调整)
4.蚌埠电厂筹建指挥部指挥长(蚌政办秘〔2003〕100号,自行调整)
5.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蚌政办秘〔2004〕58号,自行调整)
6.涂山风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蚌政办秘〔2004〕95号,自行调整)
7.张公山大塘及周边地区改造开发领导小组组长(蚌政办秘〔200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