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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以下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强化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从源头上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从实际出发,制定贯彻《办法》的具体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备案工作流程
  《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装订成册(A4纸),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本,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的制定程序,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按程序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越权设立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问题。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编号登记;报备文件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备案登记;报备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书面退回制定机关,要求其补正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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