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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条条管理单位分别考核排序。
  2.工作目标的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得该项基本分;未完成的目标,按实际进度计分。
  3.抓落实的计分。督办工作实行扣分制,全部扣分不超过5分。凡在政办通报及有关文件和通报中被批评的,每项扣0.5分;其他经督查和考核不落实,也没有列入年度目标的,每项扣0.3分;凡不按时反馈、不按期办结的事项,每次扣0.2分。办理工作按蚌政办〔2004〕18号文件规定考核计分,由百分制按权重换算。
  4.政风建设由市政府纠风办组织实施并提供结果,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分别由市文明办、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信访局牵头考核并提供结果,各按权重计入总分。
  5.市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由市政府领导为各单位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后按权重计入总分。
  6.承担并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加0.2分,未完成的相应扣分。
  7.在本年度政府部门工作评议中,得分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加分,低于8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减分,未参评单位既不加分也不减分。
  8.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均不包括自查自纠),根据被处理对象按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三种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扣0.5-2分、0.5-1分、0.2-0.5分。
  9.当年没有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行政审批、政府法制和信访工作等考核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考核等次和奖惩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年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一般单位;其他为良好等次。
  目标管理单位有关方面考核被“一票否决”,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政风评议为不满意等次或最后一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市政府将根据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3〕59号)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居各组末位(县区最后一位且有工作目标未完成、市直部门后两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做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不发目标管理奖金;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或居末位的,建议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条条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或同组最后一位的,市政府将按以上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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