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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
(蚌政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蚌各部队、武警部队,中央和省驻蚌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积极响应省政府、市政府的号召,慷慨捐赠,奉献爱心。所募资金将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救助我市贫困重病儿童、自然灾害灾民、城乡特困群众,支持“新农合”工作等。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7年集中募捐活动从4月份起至5月31日结束,经常性的捐赠活动,可由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原则,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和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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