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委托银行、邮局等机构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法严肃处理。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十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七、完善市级统筹制度
(十九)按照强化预算、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统收统支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十)建立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落实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奖励机制。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准确核算市级统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基金收支运转顺畅。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县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为实现省级统筹提供网络支撑。
八、发展企业年金
(二十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以向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本企业已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抵扣。
九、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