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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五)企业(单位)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4%,本意见实施后两年内降为20%,与全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接轨。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按起薪工资额申报,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每年要对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因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自主申报确定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时记录缴费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九)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凭有效证明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省内流动时,按现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账户档案。
  (十)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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