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蚌埠市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蚌政〔2006〕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完善市级统筹制度,为实现省级统筹做好衔接准备;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本市城镇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含在本市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自本意见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1996年1月以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经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3.各年度补缴费率、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计入比例及单位划入比例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4.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但减免金额不得高于应缴滞纳金总额的60%。
  (四)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第(三)条规定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