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2006〕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蚌埠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危险住房(以下简称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和运作程序,保障城市居民住房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和《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坚持房屋所有人自主改造为主,政府相应政策扶持为辅,重点解危适度解困,按照自愿申请、安全鉴定、服从规划、合理布局、个案处理的原则,房屋所有人自行改造和政府酌情组织改造相结合。
二、改造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部《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经蚌埠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与危房相毗连且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危房实施改造的房屋。
三、职责分工
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市里指导,以区为主”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申请,辖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一)成立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房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项目的审核,提出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意见,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规模较大的成片改造项目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