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交通、旅游气象服务。建立航运航线、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专业气象监测网和灾害预警系统,随时收集道路、旅游景点、航运航线的天气实况,并提供服务。加强精细化天气预报的研究,不断提高区域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开展高速公路道路结冰、降雪、大雾和能见度预报服务,旅游景点的晴雨预报服务。建立各高速公路气象保障系统,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高速公路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城市和公共卫生气象服务。积极开展对城市交通、城市建设、城市能源、城区空气污染以及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高温、扬尘、雷电等灾害的研究,构建城市气象服务系统、城市生态环境预估系统和城市重点工程气象服务决策咨询系统。建立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业务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优质气象保障。
(五)加快人工影响天气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影响天气防灾减灾工程,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建立市县两级作业指挥体系,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人员素质,建立全市人工增雨防雹立体化作业体系,不断满足生态蚌埠建设的需求。加大对人工影响天气机理和效果检验的研究,为提高作业效益提供科学支撑。积极开展针对抗旱、消雹、蓄水、涵养地下水源、植树造林、森林防火灭火、净化空气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加强雷电灾害监测与防护工作。建立资源高度共享、相互支撑的业务功能平台,在现有闪电定位资料的基础上,建设市级闪电资料处理中心和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监测本市雷暴的发生、发展与移动,开展雷电灾害短时预警服务。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防雷安全设计和设施进行审核、检测、验收,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认真开展气候影响评价工作。建立气候综合监测业务系统,开展气候系统影响评价和气候应用服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工程建设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为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气象依据。
五、依法保障气象事业发展
(一)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和气象行政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管理涉及气象领域的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基础设施的保护,加大对气象探测、公共气象信息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法制宣传和气象科普活动,将气象法规纳入全市“五五”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
(二)强化气象行业管理。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集台站布局、业务流程、设备配置、技术标准、信息资料汇集与共享于一体的气象行业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尽快将我市境内各部门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资料统一纳入气象观测网络布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