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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三、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一)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在我市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与单位其他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我市继续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接续参保。待遇按现行制度执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强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尽快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农民工的医疗服务提供方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工商局、建委、总工会、经委配合)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防止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 同技能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规定,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对交通、电力、通信、水利、铁路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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