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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蚌政〔200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奋力崛起目标。目前,农民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工作及劳动保障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统一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就业的各项限制性政策,实现城乡统一的就业促进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蚌劳社〔2006〕48号)规定,及时为外出求职务工的农民工或到我市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工作,并指导他们及时申请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三)全力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一是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做好输出前的培训和有关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二是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农民工给予经费补贴。三是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放“培训券”,用于补贴培训学费。四是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试点工作,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先在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五是要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以来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调整农民工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市农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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