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蚌政〔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蚌埠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十一五”发展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十五期间,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势头迅猛,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仍有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地进行卫生资源配置,改善和提高城市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向市民提供公平、有效的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卫生资源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社区卫生基本现状
“十五”期间,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出发,紧紧围绕为社区居民服务这个中心,延伸服务领域。以社区为范围,以家庭为单位,以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为重点,以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建立了家庭病床和居民健康档案,开展上门服务和健康教育活动,实行了部分免费服务项目,使社区卫生服务从单纯的医疗逐步向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大功能拓展。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99个,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便利和实惠。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全地区文明程度和居民素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任务,逐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软、硬件建设,打造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品牌,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不断满足广大居民基本及日趋变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全市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促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重心向社区转移。
(三)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公立医疗保健机构通过设点、重组、改建或功能置换等途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积极提倡、鼓励社会力量和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以社区建设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在保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
三、规划目标
到2010年,全市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006-2008年,创建一批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基本实现60岁以上老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80%以上。
2009-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需要,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价格合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90%以上。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模式和完善可行的双向转诊机制。
四、资源配置、布局及标准
(一)资源配置与布局。
布局合理,数量适中,充分体现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则上按照3-6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的社区原则上不再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的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院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全市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10个,其中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14个;三县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5个。
随着城市人口数量增加、区域调整及社区分布实际变化等情况,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