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验收。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以省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省文明委发函,征求其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批准命名。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省文明委将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所属行业(县以上行业)授予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行业,凡发现有与省级文明行业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省级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指导下,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文明办负责。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