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服务行业、经营管理部门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须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行业称号;
2.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90%;
3.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或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文明委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评选:
1.全行业生产经营严重亏损的;
2.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凡根据省文明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对照标准、条件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后,可向同级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行业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行业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至省文明办。
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