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制定创建规划要从行业整体发展实际出发,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明确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广泛参与。教育全体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行业、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充分调动、发挥全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吸引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重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八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要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及文明委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支持、关心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行业自评与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社会专业部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分别以省行业、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