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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
(苏价文明〔2007〕181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促进各行各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把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创建省级文明行业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行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队伍素质良好、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 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行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从业人员素质,为促进行业科学、持续、协调、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要坚持共建文明、共铸诚信、共创和谐,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对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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