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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文明行业测评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凡根据省文明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对照标准、条件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后,可向同级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行业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行业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至省文明办。

  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4.考核验收。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以省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省文明委发函,征求其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批准命名。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省文明委将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所属行业(县以上行业)授予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行业,凡发现有与省级文明行业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省级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指导下,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文明办负责。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

  第三十条 省级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电子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2.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行业、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同级文明委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报至省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文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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