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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个人帐户基金,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时,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分别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增值收益计入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本县(市、区)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司法等部门及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有关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 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办事机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 委会的核定,落实征地补偿,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积极贯彻本实施意见,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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