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根据我市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参照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被征地人员领取标准暂为三个档次:桥东区、桥西区和高开区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50元;清河县、沙河市被征地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0元;其它县、市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为100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费完全由村(居)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政府承担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根据本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确定,具体调整时间,由本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当提出调整方案,报本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在未达到领取年龄之前,生活水平达不到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五、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对象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进入领取期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本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同时设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帐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当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帐户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