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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 55周岁)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对男60周岁、女 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做出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府补足相应增值部分。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金一次性缴足。其他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分次缴纳,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根据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 风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
  (四)对被征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为每超过1岁,分摊年限减少1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政府承担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不变,其他人员缴纳保险率,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
  四、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规定缴足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1岁,到达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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