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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字〔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 亩,县(市)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 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二、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在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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