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征税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标准的通知
(江府[2006]17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原江府[2001]17号文规定的土地征税等级划分标准已不适应市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6号)和《关于江门市新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4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及征税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含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物流等行业的专用仓库用地与车站、港口、码头用地)两大类,征税标准相应调为:
(一)非工业用地。蓬江区、新会区区域:一类非工业用地8元/㎡,二类非工业用地6元/㎡,三类非工业用地4元/㎡;江海区区域:一类非工业用地6元/㎡,二类非工业用地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