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07]224号 2007年5月30日)
省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邮政延伸服务和包裹逾期保管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邮管函[2007]6号)悉。近年来,随着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邮政个性化、特殊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进一步规范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行为,我局于2005年12月印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服583号),核定了我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从《通知》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收费标准符合实际,社会反映良好。鉴于《通知》试行期已满,经研究,对原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继续执行,现将具体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是指超出国家邮政业务规程规定的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需要,由邮政企业直接办理,或采用委托代办、与社会力量联营等方式,通过提供额外的场所、设施或劳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邮政延伸服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用户接受邮政延伸服务进行收费。邮政企业不得将正常业务改为延伸服务,或变相改变正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收取延伸服务费。
三、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服务价格,下浮不限。
四、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审批权下放厦门市、福州市。厦门市、福州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与省定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执行,执行期两年。执行期满后根据实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闽价[2005]服583号《通知》的试行期延至2007年5月31日止。
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