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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统计设备和人员,认真作好统计信息的搜集、整理、录入和上报工作;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统计数字要以系统录入的数据为依据,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2005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依据就业再就业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和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措施,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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