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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和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探索和建立职业技能学院,提升职业技能的质量,为市场和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技能人才,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登记失业率超过全省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一个百分点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线时,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的行业和地区,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出具体失业调控方案,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各项政策,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要公开透明,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八)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要求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员,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不得裁员。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制定出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建立面向全社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积极推进实行劳动保障证制度和劳动合同三年全覆盖的目标,采取有利措施规范市场用工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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