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进一步完善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是财政基本保证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的落实,社区劳动保障协理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
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三)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面向社会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补贴按照不同培训工种(专业)和技能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技能和创业培训任务和项目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培训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速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级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
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工作范围。由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同时,要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启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并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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