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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研究制定鼓励和增加就业的支持政策,明确增加就业的具体措施,将促进就业作为发展个体、私营、劳动密集型和中小企业的重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大力发展服务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努力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引导、支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结合我市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研究、制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批准营业之日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市政府和有关直属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国土、规划和城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贴息具体项目另行确定,展期不贴息),其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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