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验收。省文明办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省辖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在省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在宁中央企业和部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负责。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自愿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