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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在宁中央企业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初评。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委申请,由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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