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开始,省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省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
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在宁中央企业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初评。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委申请,由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初评。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