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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市内四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发生的城市医疗救助费用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房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按行政区划分别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报《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申报表》,并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各零售药房。
  第十六条 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可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六、资金结余及追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如果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出现缺口,区、市、县财政应及时予以追加,市级财政按比例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下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时,可参照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七、报表报送及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各级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同级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条 明细表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反映出被救助人员的户籍所在地,门诊及住院消费应能够反映出医疗机构名称,所患病症、所购药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与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现网络连接,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城市医疗救助信息的网上查询功能,并逐步实现为市内四区的财政和民政部门提供网上信息查询。

八、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包括社区、街道)必须为辖区内的被救助对象建立城市医疗救助档案及台账,并逐级汇总上报。被救助对象台账的电子文档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变化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内四区的民政部门应定期与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核对,确保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九、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房救助情况抽查一次。同时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申报及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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