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五)可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三、专户管理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置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明细账,专门核算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原困难居民大病救助资金专户中的城市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要全额转入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城市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四、资金筹集
第九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按照上年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人数、年人均500元整合筹集。市级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区市县救助资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0%,对其他区市县补助50%。
第十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按各自所承担的比例,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市本级财政部门将多方整合资源筹集资金对各区市县按比例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应承担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同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列“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城市医疗救助”支出科目。
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将救助资金全额从同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上划到市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5日前将应承担的救助资金划入市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应为市内四区分别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市内四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结余情况。
对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1月31日前视各区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拨入各区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五、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月进行申报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