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07]1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包含各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是指按照《
大连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应由政府负担的,用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所给予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统筹。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城市医疗救助纳入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其他区市县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由当地政府另行制定办法指定经办机构。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