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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级响应时,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必要时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3)省级各有关部门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时,向省应急委员会及时报告。

  4.2.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I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相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确认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后,地方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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