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研究和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省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委员会决定的相关事宜。
2.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1)平时,交流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和军队方面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
(1)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 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比照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生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