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 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包括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
2.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省政府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陕西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局、省公安厅、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军区司令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防科工委、省财政厅、交通厅、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气象局和省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省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